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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9章 开庭,百姓震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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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这简直让人大开眼界。

    当状师找到于氏的时候,于氏是很沮丧的。

    他们也是觉得民不与官斗。

    他们和文登县衙对抗,是没有胜算的。

    结果衙门竟然服软?

    其实就连于氏的状师也没想到会这样。

    审判长拍惊堂木:“肃静。现在,由被告涉事法警方发言。”

    法警委托的状师,显然火候差了些:“启禀合议庭,三名法警系奉令抓捕,至大水泊于氏居所,于应冲非但不伏,反而喝令家丁持棍棒围堵,法警三人被围,虽未即时受伤,然已身陷险境,此为现实危险。法警仓促间开铳,

    非有意射杀致命部位,实乃情急之下的自卫之举,符合紧急避险之要义。

    且法警开铳前曾口呼“束手就擒,已履行警告义务,非原告所言‘无警告,唯无书面记录、无旁人佐证而已。法警主观无过失,系意外事件,而非过失致人死亡。即便认定过失,亦为轻微过失,恳请法庭免予刑事处罚,或仅

    判罚金、缓刑。”

    观众席窃窃私语。

    这可精彩了。

    似乎涉事法警也不服气。

    然后是第三方,也就是几个家丁委托的状师。

    这状师言辞便显得卑微:“启禀合议庭,本案中家丁确有持械抗捕之行为,此节不持异议,愿担妨害公务之责。然家丁协助于应冲抗捕,系因法警至居所后,未明示捕令,未宣口谕,直接上前拿人,家丁一时惊惧,又受于应

    冲喝令,方有反抗之举,非主动寻衅。

    且法警未发警告即开铳,家丁猝不及防,致三人殒命,一人重伤,法警之过远大于家丁。恳请法庭考量家丁被胁迫抗捕、无伤人故意之情节,对存活家丁免予自由,仅判罚金。民事赔偿部分,家丁系从犯,不应承担连带赔

    偿责任。

    观众低呼精彩。

    可也有人认真待之,认为这场判决,关乎百姓未来。

    这些人头脑比较清醒。

    张榕也是满脸慎重。

    这场官司之后,代表衙门行事不能肆无忌惮了。

    必须依照法律行事。

    接下来进行二轮辩论。

    原告方状师说:“被告衙门引《大明律》——罪人拒捕,捕者得格杀之。然地方民法已明定——格杀之权仅适用于罪人持火器,率众数十人捕,或捕者身陷必死之境。于应冲一方无火器,仅数人家丁,不符合格杀之要件,

    《大明律》之笼统规定,当依地方补充法细化适用,而非直接援引。被告法警所言口呼警告,无任何证据佐证,目击者均证法警直接开铳,所谓警告系凭空捏造。法警被围却未受伤,可见危险并非即刻,何来情急自卫?”

    侯静雯侧耳细听,额头微微冒汗。

    这些职业状师有些难缠。

    他起身:“地方民法系《大明律》之补充,非替代,岂能以补充法否定根本法?‘格杀之权”本为捕者自保之权,若需限定‘火器、数十人,则捕者身处险境时无以自保,有违立法本意。原告方一味苛责法警程序,却忽视于应冲

    拒捕之重罪,本末倒置。”

    话虽如此,但侯静雯心知肚明,赵诚明治下各处,地方法是大于《大明律》的。

    据说这地方法乃是赵家大小姐所定。

    平心而论,地方法要比《大明律》完善的多。

    但这时候,侯静雯只能强词夺理。

    他看了一眼原告状师,心里一乐,明显原告状师不太清楚《大明律》与地方法的权重孰轻孰重。

    此时轮到被告法警方状师发言:“现场为于氏居所,家丁熟稔地形,法警外乡人,虽未受伤,然已被棍棒逼近,再迟则必受伤害,此即为即刻危险。目击者多为于氏族人,证言偏袒原告,不足为信。”

    第三方家丁方状师:“法警至居所时,确有出示捕令,但仅晃一眼即收起,未向于应冲宣读,家丁不知捕令真伪,方有迟疑。于应冲喝令抗捕,家丁不敢违抗,实属胁迫,恳请法庭明察。”

    前两轮三方各有说辞。

    已经让观众眼花缭乱。

    属实精彩。

    紧接着进行第三轮辩论。

    原告状师:“本案核心非,拒捕与否,而在‘执法是否合法”,即便于应冲拒捕,法警亦需依程序执法,无程序则无法治,此为地方设法院、定民法之要义。各方证据已证武力使用过度,紧急避险不成立,被告方所有抗辩均无证

    据支撑,恳请法庭依法裁判,维护原告合法权益。”

    侯静雯:“本县衙门认可执法程序有瑕,愿承担相应行政责任,然民事赔偿比例需依过失相抵调整,刑事部分需考量执法履职情节,恳请法庭平衡各方利益,勿苛责执法者。”

    法警状师:“三名法警履职无大错,仅为情急之下的处置失当,恳请法庭从轻、减轻处罚,勿让执法者寒心。

    家丁状师:“家丁愿担责,唯求从宽,余无他言。”

    三轮辩论完毕。

    审判长凝视四方:“各方尚有新的辩词否?”

    各方均答:“无。”

    事情经过很简单。

    无非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纠错。

    审判长宣告:“法庭辩论结束,进入最后陈述阶段。按原告、被告衙门、被告法警、第三人之顺序,每人限一刻钟内,直述核心意见,不得新增观点。”

    于应冲他爹:“启禀合议庭,犬子虽有拒捕之过,然罪不至死,家丁更非死罪,法警一言不发即开铳,致我于氏家破人亡、家丁三人殒命,此仇此冤,唯求法庭公断。恳请判法警重罪、衙门认违法,足额赔偿死者,伤者损

    失,还犬子一个公道!”

    他说法警打死人的时候,带上了家丁。

    但说到“还公道”的时候,却只提他儿子一人。

    这就很有意思。

    侯静雯:“本县衙门愿依法庭判决承担相应责任,恳请考量《大明律》适用与执法履职情节,合理认定赔偿比例与刑事量刑,维护地方执法秩序。”

    涉事法警:“小人等奉令抓捕,实非有意杀人,只因当时被围,情急之下方开铳,自知有错,恳请法庭从轻发落,小人等愿尽力赔偿死者家属,求原告方谅解。”

    重伤家丁带伤上庭:“小人等无知协助抗捕,已悔不当初,恳请法庭开恩,免予牢狱之刑,余无他求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点头:“进入法庭调解阶段,本阶段仅适用于民事赔偿部分,刑事定罪,行政违法认定均为法定裁判事项,不适用调解,各方明悉?”

    各方均答:“明晰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翻了翻卷宗,和左右法官商量一下:“今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组织调解,调解遵循自愿、合法原则,达成调解协议则法院制调解书,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。

    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。

    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,提出初步调解方案,供各方参考。

    赔偿义务主体——文登县衙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三名法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赔偿比例——因原告方存在妨害公务过错,依过失相抵原则,减轻被告方一成赔偿责任,被告方承担九成赔偿金额。

    赔偿支付——衙门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全部赔偿款,后可向三名法警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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